策展费应该收多少?
据说“策展人”这个中文名词来源于陆蓉之对“curator”这个英文单词的翻译,尽管两者之间仍然存在较大的错位空间,但是“策展人”作为一个工作,甚至是一种职业的名词,大抵还是成立的,如果我们将“策展人”视为一份工作,或者是一种职业,那么它必定要受到认可和尊重,具体体现在名誉和收入这两方面。
在西方主流艺术体系中,curator更多地对应的是在美术机构中占据固定工作岗位的专业人员,他/她的工作任务主要包含收藏、研究和策展三部分,环环相扣,缺一不可,于是对他/她的工作回报体现在社会名誉和岗位工资这两方面,如果这个美术机构属于公立性质,岗位工资会依照国家标准确定,如果属于私立机构,那么就按照市场薪酬水平商定。
总的来说,这是一份薪酬相对固定的安稳工作,还有一种相对松散的工作称为independent curator(独立策展人),以项目的形式与美术机构合作,获取相应的劳务报酬。
国内的情况有些不一样,我们不太常将“策展人”这个名字来称呼美术机构中的固定职员,而更多地去称呼那些将一个展览计划实现出来的工作人员,类似西方的independent curator(独立策展人),而工作内容却常常不包括收藏和研究这两项,最常见的模式是:有位出钱的老板请一位“策展人”张罗了一个风风光光的展览,然后就没有然后了。
这位“策展人”的工作的主动性不强—展览是出钱的老板要做的,展览不是收藏和研究成果的展现,而是作品的展销;工作的持续性不强—一两个星期就要做出一场展览,可能展期只有几天;工作的关联性不强—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展完一拍两散,策展人成为艺术作品的搬运工,还需要牵强附会地为作品安上模凌两可的名字和写作故弄玄虚的文章,完全失去了严肃对待艺术品的机会。
如果我们无法严肃认真地对待一件工作或是一份职业,我们也很难清晰合理地计算劳务报酬,于是“策展费收多少?”这个问题就显得很暧昧,也往往成为中国策展人心中的隐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