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展馆的投资和建设
在一些国家,部分展览场馆也由政府投资建设,带有一定的公共产品的性质。
特别是一些国家的博物馆、美术馆等更具有这种性质,因此,一般是由地方政府投资建设并由政府委托的机构进行经营管理,这些展馆一般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主要是为市民提供公共服务,还有一些国家的场馆虽由政府投资建设,产权归政府所有,但是委托或授权商业机构从事经营,与经营者有明确的经营责任和义务的规定,这类场馆以营利为目的,还有一些场馆是由民间机构和私人机构投资建设并经营管理,以营利为目的,应该说,在我国今后的会展业发展和展馆的投资建设中,这几种模式都是可以选择的。
第一种:场馆主要由政府出资,公共产品的性质和色彩更多一些,如一些博物馆等。这部分场馆主要为市民服务,为其提供精神方面的享受,由政府委托或授权的机构经营,以维持盈亏平衡为经营目标,不以营利为目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这部分公共产品会有所增加,但是,在我国经济发展的现阶段,这种场馆的数量以及投资建设应是有限的,而且不能相互攀比规模和档次,其规模应根据城市的规模和现实需要适当建设。
第二种:场馆建设由政府立项,投入一部分资金,并且在规划土地和其他政策上予以相应支持,但在投资方面引入其他投资主体共同投资建设,其大量投资并不全部压在政府身上,建成后的展馆归出资人共同所有,并根据出资额获得相应的资产回报,其经营按照规范的商业运作方式,由资产所有者决定经营管理者人选,这类场馆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种:场馆由民营机构和私人机构(包括中资和外资、中外合资)投资,并由其经营或委托管理机构进行商业运作,这种方式产权关系清晰、责权利明确,是完全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
总之,今后各地兴建会展场馆,应尽量避免全部由政府投资建设的方式,而是采取多种模式建设场馆,但是需要强调的是,不管是谁投资建设展馆,其规划必须要由政府来主持,不能由企业任意所为,一个城市应按照会展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区位状况、产业发展现状以及其它多种条件综合考虑会展的规模,并据此规划展馆的建设。